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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珠海市浙江商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珠海市浙江商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ZHEJIA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ZHUHAI。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为由与浙江密切相关且在珠海市范围内注册的工商企业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并经珠海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精诚合作、共同成长、奉献社会、推动进步,集浙商合力、扬浙商精神、立浙商诚信、纾浙商困难、护浙商权益、创浙商辉煌。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珠海市民政局的监督和管理,同时接受珠海市相关业务指导单位部门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珠海市香洲区吉大水湾路368号南油大酒店玻璃楼508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的业务范围:

(一)协调会员企业之间、会员企业与珠海浙江两地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交流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二)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编辑信息刊物,搜集市场信息,宣传珠海浙江两地投资环境,开展业务培训;

(三)开拓投资融资渠道,帮助企业增强发展能力,开展招商引资、经济考察、经贸合作领域的商务服务,促进企业发展和珠海浙江两地经济交流;

(四)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

(五)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

(六)接受珠海浙江两地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 会均由单位会员组成,系在珠海范围内注册的下列工商企业

(一)由浙江籍人士创办或主持;

(二)高管、员工中浙江籍人士超过一定比例;

(三)在浙江有投资、项目;

(四)与浙江籍企业有长期固定的合作关系;

(五)其他由本会理事会确认的。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的单位会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的章程认同浙商理念

(二)有加入本的意愿;

(三)单位在珠海范围内登记注册。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的活动;

(三)获得本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的决议;

(二)维护本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万元;

(二)执行会长/监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万元;

(三)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万元;

(四)副会长/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万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选举和罢免会长、监事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监事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报告);

(四) 对本会变更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

(五)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不超过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预算、决算方案(报告);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支持本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

(十一)解释本会章程,起草章程修订草案

(十)聘请名誉会长、顾问等荣誉性职务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 本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及工作人员若干人。秘书处工作人员可以专职、也可以兼职。

第二十 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在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期间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为人处事正派公正、诚实。

第二十 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最长不超过4年。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 会长为本法定代表人,本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二十八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本理事会;

(二)主持召开本会员大会;

(三)贯彻本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拟定本人事、财务、分支机构、业务活动管理等各项内部规章制度;

(五)落实本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六)监督实施本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七)制定本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等各类机构设立、变更和注销方案并报理事会批准;

(八)提出本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及秘书处下设办事部门主要负责人人选;

(九)提出并审议本投资经营活动计划与方案;

(十)在理事会的领导下组织筹备本换届工作;

(十一)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提议会员的处分和对会员的除名;

(十二)代表本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二十九 的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单位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除职务:

(一)被取消会员资格的;

(二)被会员单位取消其会员代表人资格的;

(三)不能胜任其职务的;

(四)有损害本协会名誉或违背协会宗旨行为的;

(五)拒不履行职责的;

(六)存在违法违纪情形并受到相关司法和行政机关处罚的。

第三十  罢免会长的,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理事会1/3以上的理事书面提议,在监事会成员现场监督下,召开理事会,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罢免议案;

(二)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举会员大会的会议主持人;

(三)将理事会会议决议报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四)在监事会成员现场监督下,召开会员大会,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罢免会长议案;

(五)将会员大会决议报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理事会或会员大会可以邀请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  设监事会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和监事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长和监事。

第三十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长(或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长(或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监事会须在监事长主持并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对第三十条(一)、(三)、(四)、(五)款所形成的报告、建议、质询及情况反映等须在尊重事实的前提下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上报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或提交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十  监事长(或监事)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社团会员中享有较高的威望和声誉;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为人处事正派、正直、公正、诚实。

第三十  在正式党员达到3名及以上的情况下,本单位应当及时成立党组织,做好党的工作,并按期进行换届。在暂不具备组建党组织条件的情况下,本单位可通过安排党建工作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

第三十  本单位党组织职责:

(一)保证政治方向。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组织党员群众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学习党章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教育引导党员群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引导监督本单位依法执业、诚信从业;

(二)团结凝聚群众。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职工群众增强政治认同,关心和维护职工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汇聚推进改革发展的正能量;

(三)推动事业发展。党组织活动与本单位发展紧密结合,积极探索开展主题活动等有效载体,与本单位执业活动、日常管理、文化建设等相互促进。对本单位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激发从业人员工作热情和主人翁意识,帮助本单位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引导和支持本单位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四)建设先进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建设,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营造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五)服务人才成长。关心关爱人才,主动帮助引导,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支持和保障各类人才干事创业;

(六)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工作机制,严格执行组织生活各项制度,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本单位群团基层组织工作。党组织书记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加强对社会组织负责人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他们主动支持党建工作。

三十八 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本单位管理费用列支。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三十九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奖励或政府购买服务所得;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 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 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的监督。

第四十 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 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四十八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四十九 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撤销和注销登记后债权债务及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因违反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而被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后,应当:

(一)停止开展任何其他活动;

(二)在业务指导单位及其他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组织清算;

(三)承担并清偿债权债务和人员工资福利;

(四)有诉讼活动的,继续做好诉讼活动;

(五)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 在完成债权债务、人员工资福利的清偿及剩余财产处理后,形成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书面清算报告并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查确认。

第五十 应当自清算报告经业务指导单位确认之日起15日内,持此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社会团体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 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主体资格完全灭失。

第五十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转给相同或者相近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 本章程经201912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的理事会。

第五十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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